山东出台《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(试行)》

类别: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:2019-12-31 浏览人数:0     分享


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澄清保护机制,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,为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澄清正名,推动形成激浊扬清、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,近日山东省纪委省监委出台了《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
建立健全工作机制,严格压实责任。一是建立健全责任分工机制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“谁受理、谁负责”,由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、审查调查、干部监督等部门具体承办,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综合协调,信访举报、案件监督管理、案件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。二是建立健全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机制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、审查调查、案件审理、干部监督等部门以及派驻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查处诬告陷害行为、为干部澄清正名情况及时告知党风政风监督部门,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定期汇总分析有关情况。三是建立健全教育指导和宣传引导机制。督促各级党委(党组)履行教育管理监督职责,纪委监委发挥专责监督作用,加大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、为干部澄清正名工作的宣传力度。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,及时选取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进行宣传报道和通报曝光,营造为干事者鼓劲、为担当者担当的良好氛围。

细化完善工作措施,严查诬告陷害。一是明确诬告陷害行为具体情形。《办法》规定,为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,故意采取捏造事实、虚构情节、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,属于诬告陷害。主要包括捏造、歪曲事实;手段恶劣,造成不良影响;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;经查信访举报反映内容完全失实,仍诬告陷害他人等。二是审慎认定诬告陷害行为。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收集有关证据,根据举报人和举报的动机、情节、性质和产生的后果进行分析研判,综合考虑举报人基本信息、廉政档案、地方政治生态、举报时间节点等重要情况,做到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定性准确。《办法》还规定,县级及以下纪检监察机构认定诬告陷害,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。三是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。对属于诬告陷害的,按照诬告陷害人的身份和管理权限分类处置。其中是党员干部或者监察对象的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,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置;非党员干部、非监察对象的,依照有关规定处理。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不当利益,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。四是准确区分错告误告行为。《办法》明确,对没有诬告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,确因对事实不了解或者了解不全面而发生错告误告的,不作为诬告陷害行为处理,但对被举报人造成负面影响的,应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,并进行提醒教育。


严格规范工作程序,及时澄清正名。一是明确适用情形。《办法》规定,因被诬告陷害导致被举报人参加换届选举、选拔任用等受到影响;人身及财产权利、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严重影响;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等情形的,应当及时澄清正名。二是规范工作流程。纪检监察机关对被诬告陷害干部予以澄清正名的,由承办部门提出拟澄清正名工作建议,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实施,必要时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。派驻派出机构对被诬告陷害干部予以澄清正名的,提出拟澄清正名工作建议,通过相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(纪检监察室)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负责人审签后实施。三是审慎启动实施。《办法》规定,澄清正名工作应当在征询被澄清对象同意后,并与所在单位党组织充分沟通,在一定范围采取公开通报、召开会议、书面函复等方式进行。澄清正名相关情况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通报。澄清正名相关材料,应及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。实施澄清正名,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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